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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民政局上线微访谈宣传《山东省慈善条例》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8日 16:21 信息来源:威海市民政局 访问次数:

4月7日14:00-15:00,威海市民政局四级调研员田宏耀做客“学理论,懂政策,做明白人”微访谈栏目,就《山东省慈善条例》相关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并回答网友提问。


【主持人】请介绍一下《山东省慈善条例》出台的基本情况?

答:2021年3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慈善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九章七十二条,作为地方性法规,立足山东实际,配套衔接上位法,着眼于推动山东省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对《慈善法》及其配套政策中的一些重要制度进行整合、细化、补充,《条例》的诸多条款体现了制度创新或山东实践经验。

【网友】@倩了倩 咱威海的慈善捐赠都有哪些官方渠道?哪里可以看到信息公示?

答:  一是到市慈善总会现场捐赠。二是登录威海市慈善总会官方网站点击“我要捐赠”或关注威海市慈善总会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我要捐赠”,查看具体详情。三是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捐赠,账号详情可拨打电话5283222咨询。

捐赠到市慈善总会的,可在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查看捐赠信息。捐赠到各区市的,可咨询对应的慈善总会。

【网友】@oneselfhui  我想问一下,《条例》对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信息、接受大众监督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答:依据《慈善法》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时限作了普遍性要求,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通过统一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或者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或者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活动或者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相关情况”,鉴于公众对突发事件公开募捐信息的高度关注,《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突发事件应急期间,慈善组织应当根据应急管理需要和募捐情况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主持人】如今越来越多的个人将遗产捐出,对于这种趋势,《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自然人可以将遗产捐赠给慈善组织。《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的,可以明确捐赠清单、捐赠方式、交付时间等事项”。      二是明确了慈善组织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救济途径。《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遗赠生效后,接受遗赠财产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将遗赠财产用于慈善目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取消慈善组织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

【主持人】针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个人求助问题,《条例》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求助的条件。《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为了解决本人或者家庭的特殊困难,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       二是规定了求助人的义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求助人应当对提供的身份信息、具体求助事项等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不得以“慈善募捐”等名义募集款物。       三是信息发布平台应当健全审核机制。《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求助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信息发布平台应当健全审核机制,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在显著位置向社会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发现求助人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并向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协助调查处理。”

【主持人】《条例》明确提出“慈善组织不得为保证人”。有何意义?

答: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有关规定,《条例》明确禁止慈善组织担任保证人。《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慈善组织不得为保证人”。该款尽管只有10个字,但实践意义重大。慈善组织以公益为目的,属于非营利法人,且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慈善财产主要来源于社会各界的捐赠,捐赠财产属于社会公共财产;规定慈善组织不能担任保证人,有利于保护慈善财产,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主持人】针对慈善组织普遍反映的公募资格退出机制难题,《条例》作出哪些安排?

答:《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放弃公开募捐资格的,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注销公开募捐资格”。同时第二款规定“慈善组织被注销公开募捐资格后,负责登记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应当收回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主持人】许多慈善组织会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开展募捐,《条例》从哪些层面进行了规范?

答:一是规定设立专项基金应当签订协议。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财产设立专项基金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协议,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冠名方式、财产使用与保值增值方式、各方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内容”。       二是规定专项基金收支应当纳入慈善组织账户统一管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专项基金收支应当纳入慈善组织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三是规定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基金。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慈善组织不得利用专项基金再设立专项基金”。

【主持人】《条例》对于新型募捐形式作了哪些规定?

答: 随着信息化技术手段的发展,慈善募捐等活动载体和形式也不断创新。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形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鼓励慈善组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创新公开募捐活动的载体和形式,鼓励社会公众以电子支付或者其他合法的形式进行捐赠,有利于促进慈善活动效率的提升。

【主持人】《条例》对慈善表彰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5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定期组织评选“山东慈善奖”,并给予表彰。

2020年12月16日,“威海慈善奖”颁奖典礼举行,市慈善总会对2015年以来为威海市慈善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51个单位、个人以及慈善项目、冠名慈善基金进行表扬。

以上是本次微访谈的主要内容,如果市民朋友还有慈善相关问题,欢迎拨打咨询电话,0631-5283222。


来源:微博威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