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加强农村幸福院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威政发〔2013〕21号)和各级民政部门有关部署要求,推进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协调发展,现就全市加强农村幸福院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农村独居、空巢、高龄老年人养老难为重点,以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按照“村级(社区)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在农村中心社区或较大的建制村,建设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农村老年人互助养老院,解决老年人社会养老问题,提升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设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各市、区要根据区域内老年人数量,制定农村幸福院建设计划,并积极争取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城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对区位相近、规模较小、分散零落的多个村,可结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集中建设一个区域社区幸福院。
  (二)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要充分考虑集体经济实力,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传统习惯,充分整合利用社区、村现有资源和闲置土地、房屋,采取灵活多样、简便易行的方式进行改造建设。要优先选择村级班子团结有力、集体经济条件较好、建设积极性较高、老年人照料需求强烈、有闲置房屋的村推进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要与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农村幸福院应具备居住就餐、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日间照料等服务功能。
  (三)村级(社区)主办,互助服务。农村幸福院建设要坚持民主决策,经社区、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后开工建设。村委会(社区)是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农村幸福院应坚持民主决策、互助服务、共同管理的原则,实行入院老人自我管理、互相服务。老人的衣、食、医由其自行负担,农村幸福院不负责保障。有条件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街道或村(社区)集体,应承担农村幸福院老年人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公用费用。
  (四)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幸福院建设的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考核验收后,在中央和省级福彩公益金资助6万元的基础上,市级将从市级福彩公益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资助3万元(省直管县除外)。市级福彩公益金和慈善资金对已运营的农村幸福院择优实行以奖代补。同时,要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其他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通过捐资捐物捐服务,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营,推动其持续运营、健康发展。
  三、任务目标
  全面落实《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威政发〔2013〕21号),通过各市、区的扶持,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依靠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加快农村幸福院建设步伐。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都建有一所农村幸福院,基本实现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半数以上农村社区。
  四、建设标准
  农村幸福院建设规模,要根据建制村(社区)老年人数和村民(居民)养老需求,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农村幸福院应设置居室、伙房、餐厅、娱乐活动室、健身康复室、室外活动场,配备必要的纳凉、取暖、厨具、健身、娱乐、消防等器材,以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午餐供应、文化娱乐、情感交流、精神慰藉等基本需求。建设标准为:占地面积不低于2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设置床位不低于20张。
  五、资助条件
  项目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合兴办农村幸福院的场地和设施(提供照片);
  (二)经社区、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提供文稿);
  (三)具有筹资和建设方案(提供有关材料);
  (四)对建成投入使用的优先资助(提供老年人在幸福院的生活照片)。
  对不具备居住生活功能的农村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灶项目建设,不予补助。
  市资助的农村幸福院建设项目,由基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进行审查后上报省厅。
  六、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幸福院建设是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农村养老服务水平、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的重要措施。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配合协作,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农村幸福院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为农村幸福院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幸福院的经常性管理和业务指导,确保其健康、规范、安全运行。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市、区财政部门要将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列入预算,纳入本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范围。市级对出台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营补助政策的市、区,优先给予补助(省直管县除外)。
  (三)加强督导考核。各市、区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将农村幸福院建设列入领导班子政绩考核指标范围,建立目标责任制。要加强督导,定期对农村幸福院建设情况进行调度,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要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安排使用原则,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监管,确保不挤占、不挪用、不流失,全部用于农村幸福院建设。
  各地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民政局、财政局。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