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农村五保供养是一项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对象是农村最困难、最弱势的群体。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依法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也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的具体体现。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将此纳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要内容,省级相继加大了乡镇敬老院建设和维修改造、农村五保供养投入力度。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把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高五保供养条件和水平、维护好五保对象合法权益,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和解决“四风”问题、密切与困难群众联系的具体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科学制定和调整五保供养标准。供养标准是衡量五保供养水平的核心指标。各地要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建立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与五保供养标准挂钩联动机制,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从2013年起,省级财政在不减少原补助基础上,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再按每年人均50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省级补助不得充抵各地提高标准部分。各地要加大五保供养资金投入,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变动情况及时调整五保供养标准,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水平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将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机构管理服务经费,按照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定额,足额列入县、乡财政预算,确保五保供养机构正常运转。
三、改善乡镇敬老院供养条件。从2013年起,全省用三年时间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行改造提升,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五保供养机构建设改造规划,凡新建、扩建敬老院全部纳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地对新建、扩建敬老院外观设计、院舍布局等,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规范。凡改造提升的敬老院,要按照乡镇敬老院改造总体方案,重点对“4室”(公共浴室、卫生室、活动室、办公室)、“2房”(厨房、锅炉房)、“1厅”(餐厅)、“1气”(暖气)、“1卫”(卫生间)进行配套改造。要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安装医用应急呼叫和安全监控系统,为失能、半失能五保对象提供专门服务。到2015年,全省所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达到民政部规定的一星级及以上标准。
四、开展人性化服务。各地要全面落实民政部有关规定要求,强化人性化管理服务理念,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制定管理规范,健全服务标准,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整体管理服务水平,努力把乡镇敬老院打造成五保对象生活的幸福家园、农村社会养老的服务平台。要拓展服务范围,扩大服务内容,在为供养对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基础上,积极提供医疗康复、长期护理、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全方位人性化、精细化服务。要积极组织五保老人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因地制宜组织五保老人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敬老爱老活动,为敬老院捐款捐物,对口帮扶,努力为实现五保老人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要加强对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管理服务,以乡镇敬老院为依托,建立本地区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管理服务制度,及时了解和解决他们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为分散供养五保老人提供优质服务。
五、创新管理体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创新敬老院管理服务新模式,不断激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发展活力。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进敬老院公建(办)民营。实施过程中要积极稳妥,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机构公益性质不变、服务水平不降低。要结合小城镇建设、行政区划调整等,积极探索敬老院建设管理新机制,对“小、散、远”的乡镇敬老院以县(市、区)为单位整体规划,重新布局,合并建立区域性中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要调整敬老院的功能定位,积极面向社会老人开展养老服务,充分发挥敬老院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中的骨干作用,逐步将其发展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场所、农村机构养老的主要平台和社区养老服务的重要载体。要树立精细化、专业化、标准化的新型养老服务理念,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
六、加快推进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乡镇敬老院作为政府投资兴办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应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根据民政部和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必须进行许可,明确机构性质,明确法律责任。没有办理养老机构许可的乡镇敬老院,要按规定在两年内完成养老机构许可证办理。各级民政部门要与编制、人事等部门加强协商沟通,加快乡镇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登记进度,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50%,“十二五”末基本完成乡镇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七、加强队伍建设。稳定的人才队伍是敬老院持续发展的基础。各级要加强乡镇敬老院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敬老院院长,将爱岗敬业、责任心强的人员选聘到院长岗位上来。“十二五”末,敬老院院长要全部由专职人员担任,并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年龄不超过60周岁。敬老院院长调整配备要征求县级民政部门意见,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全社会公开招聘。要加强对管理服务人员的职业培训和专业护理培训,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实行持证上岗,提高管理服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服务水平。要采取整合公益性岗位、购买服务等措施,配齐管理服务人员,管理服务人员与供养对象比例不低于1:10,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按照不低于1:6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维护其劳动权益。
八、加强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各地要以山东省社会救助信息平台为依托,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纳入数字化、信息化管理,省里将统一为每处乡镇敬老院配备一台微机。要把敬老院的基本情况、管理规章制度、日常工作流程、老年人健康档案等纳入信息化管理平台,利用信息化网络数字技术手段,规范敬老院管理,积极拓展五保老人与外界沟通交流的渠道,不断提高敬老院管理的信息化水平。2013年底,全省乡镇敬老院都要开通宽带网,基本完成信息数据的录入工作。
九、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安全防范长效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健全乡镇敬老院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监控设备,制定完善各种应急处置预案。要认真落实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从五保对象衣食住行、文化娱乐、心理性格、消防设施、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等方面入手,建立敬老院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联合安全检查,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做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对管理服务缺失、造成严重损失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