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为全市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

 

各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为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鲁民〔2013〕64号)要求,自2013年10月1日起为全市80周岁以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高龄津贴的发放对象是:具有威海市户籍、年龄在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80-99周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贫困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高龄津贴实行按年龄段分档发放,其中80至89周岁、90至99周岁老年人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按照《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威政发〔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发放程序
(一)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凡具有享受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威海市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老年人因身体原因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子女代为申请。无子女或子女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从下个月起发放高龄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档案管理
各市区应为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威海市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应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留存备案,县乡两级民政部门要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录入低保信息数据库。
(三)资金发放
高龄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按月发放。各市区民政部门可与低保金同步发放,分别标注,也可单独为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办理高龄津贴银行卡,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资金保障和管理
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按20%给予补助;市财政按威政发[2009]25号文件规定,对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补助100元,所需资金从市级福彩公益金中列支(除省管县荣成市)。省级财政对荣成市按照30%给予补助,剩余部分由荣成市自行负担。
各市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高龄老年人的审定和资金发放工作,确保高龄津贴及时发放到老年人手中。要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媒体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附件:威海市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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