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项目建设成效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通过科学、规范的绩效考评方法、考评指标和考评程序,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效果和组织保障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威政发〔2013〕21号)规定的建设任务和内容。具体包括:
(一)新建、改扩建养老机构建设;
(二)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
(三)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四)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补助;
(五)养老护理员培训;
(六)农村幸福院建设。
第二章 绩效考评的原则和依据
第四条 绩效考评的原则:
(一)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绩效考评工作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各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二)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绩效考评采用规范的考评程序和科学的考评方法,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并与受益群体满意度调查相结合,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衡量项目和资金绩效情况。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国家、省及市出台的有关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
(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管理及实施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批复文件、项目资金配套落实、分配下达、拨付使用、会计核算等相关凭证资料;
(四)县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检查结论,财政投资评审和监督检查机构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绩效评价意见等;
(五)国家、省和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有关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统计数据及其他反映社会养老情况的有关数据;
(六)受益群体满意度;
(七)其他可以作为考评依据的资料。
第三章 绩效考评的内容
第六条 绩效考评的内容:
(一)政策制定落实:主要评价各市区(含开发区、工业新区,下同)相关配套政策、规划、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评价各市区财政配套资金、社会资金投入、资金拨付进度、资金使用、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项目完成情况:主要评价市级下达任务指标完成进度和完成质量情况;
(四)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项目产生的社会效果、服务规范和群众满意度情况;
(五)组织保障工作:主要评价组织协调机制、工作情况调度和政策信息宣传情况;
(六)队伍建设情况:主要评价组织参加培训开展情况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工作创新情况:主要评价政策创新和政策信息宣传情况。
第四章 绩效考评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绩效考评以年度为周期,按县级自评、市级评价的程序进行。每年1月底前,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考评内容、考评依据和考评指标,通过查验资料、实地查看项目、问卷调查、委托社会组织评估等方式,完成自评,自评结束后,填写《××年度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评表》(见附件),撰写绩效考评报告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
第八条 各市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于每年2月份对各市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检查。绩效考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五章 绩效考评的指标
第九条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评指标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细化为若干子项指标,并根据重要程度不同,赋予相应的分值。具体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见附表。
第十条 绩效考评满分为100分,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绩效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以下同)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章 绩效考评的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和制度实施情况的评价依据,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同意按程序提供给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为准确制定和及时调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综合评价,将作为市级选择、调整项目和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对绩效考评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市区要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评价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项目建设成效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通过科学、规范的绩效考评方法、考评指标和考评程序,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效果和组织保障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威政发〔2013〕21号)规定的建设任务和内容。具体包括:
(一)新建、改扩建养老机构建设;
(二)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
(三)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四)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补助;
(五)养老护理员培训;
(六)农村幸福院建设。
第二章 绩效考评的原则和依据
第四条 绩效考评的原则:
(一)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绩效考评工作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各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二)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绩效考评采用规范的考评程序和科学的考评方法,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并与受益群体满意度调查相结合,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衡量项目和资金绩效情况。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国家、省及市出台的有关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
(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管理及实施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批复文件、项目资金配套落实、分配下达、拨付使用、会计核算等相关凭证资料;
(四)县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检查结论,财政投资评审和监督检查机构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绩效评价意见等;
(五)国家、省和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有关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统计数据及其他反映社会养老情况的有关数据;
(六)受益群体满意度;
(七)其他可以作为考评依据的资料。
第三章 绩效考评的内容
第六条 绩效考评的内容:
(一)政策制定落实:主要评价各市区(含开发区、工业新区,下同)相关配套政策、规划、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评价各市区财政配套资金、社会资金投入、资金拨付进度、资金使用、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项目完成情况:主要评价市级下达任务指标完成进度和完成质量情况;
(四)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项目产生的社会效果、服务规范和群众满意度情况;
(五)组织保障工作:主要评价组织协调机制、工作情况调度和政策信息宣传情况;
(六)队伍建设情况:主要评价组织参加培训开展情况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工作创新情况:主要评价政策创新和政策信息宣传情况。
第四章 绩效考评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绩效考评以年度为周期,按县级自评、市级评价的程序进行。每年1月底前,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考评内容、考评依据和考评指标,通过查验资料、实地查看项目、问卷调查、委托社会组织评估等方式,完成自评,自评结束后,填写《××年度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评表》(见附件),撰写绩效考评报告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
第八条 各市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于每年2月份对各市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检查。绩效考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五章 绩效考评的指标
第九条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评指标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细化为若干子项指标,并根据重要程度不同,赋予相应的分值。具体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见附表。
第十条 绩效考评满分为100分,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绩效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以下同)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章 绩效考评的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和制度实施情况的评价依据,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同意按程序提供给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为准确制定和及时调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综合评价,将作为市级选择、调整项目和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对绩效考评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市区要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评价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