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健全和完善低保工作责任制,确保低保政策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文件精神,以操作制度化、管理规范化、结果公平化为目标,做到对象认定准确、资金发放及时、操作程序规范、动态管理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实现“阳光低保”、“公平低保”、“和谐低保”的目标。
第三条 城乡低保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工作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资金的预算和落实;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条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低保工作,负责审批确定城乡低保对象和发放保障金;
(二)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通过的低保对象名单,并在村(居)委会公开栏内进行张榜公示,及时发放低保证;对审批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三)加强档案管理,完善城乡低保对象纸质和电子档案,做到一户一档,确保申请审批材料齐全。进一步推动低保信息化建设,做好城乡低保信息网络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或人员增减等情况进行入户核查,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手续,对超出保障标准的低保家庭及时予以清退;
(五)及时处理群众的咨询、来访和投诉工作,对低保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回复当事人;
(六)在村(居)设置低保公开专栏,对辖区内低保政策、审批条件、审批流程予以公示,将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基本信息长期公示并及时更新。加大低保政策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经办科室、信访投诉电话,设置投诉箱,采取多种形式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城市和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二)足额预算和落实本级承担的城乡低保资金;
(三)对上级补助和本级安排的低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四)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每月或每季度保障资金计划,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代发的金融机构;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城乡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低保工作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六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上级拨付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镇(街道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工作的主要管理任务和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个人申请及委托村(居)委会上报申请的受理;
(二)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应全部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三)分管负责人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入户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审核认定申请人的低保资格;
(四)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及时上报各区市民政部门;对审核未通过的,填发《不予批准享受城市(农村)低保待遇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原因;
(五)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对象文书和电子档案,各种申请审批材料完备齐全,实行一户一档,管理规范;
(六)按时对低保对象进行动态复核,根据分类管理规定,按照城市低保每月、每季度或每半年一次,农村低保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一次,对低保家庭的生活状况进行入户复核调查,对家庭收入和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七)指导并监督本辖区村(居)委会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城乡低保初审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八)实行信访首问和处结负责制,负责接受和及时处理群众的咨询、来访和投诉工作。
第八条 村(居)委会按照城乡低保申请审批操作程序,协助镇(街道)政府及民政办(所)做好城乡低保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村(居)委会成员中明确一名工作人员,或明确一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城乡低保申请的受理工作;
(二)协同镇(街道)民政办(所)做好申请村(居)民的入户核查工作,如实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三)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四)根据镇(街道)的委托,做好三榜公示;
(五)做好城乡低保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申请人或来访居民作风生硬,态度蛮横,服务质量差,造成投诉或上访的;
(二)无故对符合低保条件居民的申请不及时受理、审核、审批的;
(三)对符合低保条件居民的申请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意见的;
(四)弄虚作假,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低保待遇的;
(五)优亲厚友,利用职务便利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亲戚、朋友办理低保,造成“人情保”、“关系保”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入户调查、核实收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全员审核,工作走过场,造成“错保”、“漏保”的;
(七)低保动态管理不到位,不进行分类施保,不按时复核,导致应保尽保机制落实不到位的;
(八)不按申报审批操作程序办理,擅自确定或取消城乡低保对象的;
(九)不按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实施保障、不按标施保、平均发放保障金的;
(十)吃拿卡要,故意设立门槛,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刁难当事人的;
(十一)贪污、挤占、挪用、截留低保金的;
(十二)无故扣押低保对象的低保证和存折、冒领或私分低保金的;
(十三)故意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十四)无故不按时足额拨付发放、拖欠城乡低保资金的;
(十五)城乡低保资金虚列、少列、弄虚作假的;
(十六)其它违反低保政策的情形。
第十条 对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停职检查;
(七)警告;
(八)记过;
(九)记大过;
(十)降职;
(十一)撤职。
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对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部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按照前款(一)、 (二)、(三)项规定处理;对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进行查处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聘任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一年内犯一次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一)、(二)、(三)项规定处理;一年内犯三次以上较轻过错或一次以上严重过错的,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城乡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
(二)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的;
(三)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干扰、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侮辱、打骂、伤害工作人员的。
第十三条 对城乡低保对象的责任追究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暂缓或取消低保待遇;
(三)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低保金。
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民政部门视城乡低保对象违规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员可以免于处罚:
(一)因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全,造成审批延误的;
(二)发现错误后及时纠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三)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审查、审核、审批、资金发放拨付延误期限的。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威海市民政局、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健全和完善低保工作责任制,确保低保政策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文件精神,以操作制度化、管理规范化、结果公平化为目标,做到对象认定准确、资金发放及时、操作程序规范、动态管理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实现“阳光低保”、“公平低保”、“和谐低保”的目标。
第三条 城乡低保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工作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资金的预算和落实;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条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低保工作,负责审批确定城乡低保对象和发放保障金;
(二)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通过的低保对象名单,并在村(居)委会公开栏内进行张榜公示,及时发放低保证;对审批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三)加强档案管理,完善城乡低保对象纸质和电子档案,做到一户一档,确保申请审批材料齐全。进一步推动低保信息化建设,做好城乡低保信息网络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或人员增减等情况进行入户核查,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手续,对超出保障标准的低保家庭及时予以清退;
(五)及时处理群众的咨询、来访和投诉工作,对低保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回复当事人;
(六)在村(居)设置低保公开专栏,对辖区内低保政策、审批条件、审批流程予以公示,将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基本信息长期公示并及时更新。加大低保政策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经办科室、信访投诉电话,设置投诉箱,采取多种形式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城市和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二)足额预算和落实本级承担的城乡低保资金;
(三)对上级补助和本级安排的低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四)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每月或每季度保障资金计划,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代发的金融机构;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城乡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低保工作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六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上级拨付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镇(街道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工作的主要管理任务和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个人申请及委托村(居)委会上报申请的受理;
(二)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应全部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三)分管负责人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入户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审核认定申请人的低保资格;
(四)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及时上报各区市民政部门;对审核未通过的,填发《不予批准享受城市(农村)低保待遇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原因;
(五)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对象文书和电子档案,各种申请审批材料完备齐全,实行一户一档,管理规范;
(六)按时对低保对象进行动态复核,根据分类管理规定,按照城市低保每月、每季度或每半年一次,农村低保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一次,对低保家庭的生活状况进行入户复核调查,对家庭收入和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七)指导并监督本辖区村(居)委会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城乡低保初审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八)实行信访首问和处结负责制,负责接受和及时处理群众的咨询、来访和投诉工作。
第八条 村(居)委会按照城乡低保申请审批操作程序,协助镇(街道)政府及民政办(所)做好城乡低保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村(居)委会成员中明确一名工作人员,或明确一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城乡低保申请的受理工作;
(二)协同镇(街道)民政办(所)做好申请村(居)民的入户核查工作,如实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三)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四)根据镇(街道)的委托,做好三榜公示;
(五)做好城乡低保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申请人或来访居民作风生硬,态度蛮横,服务质量差,造成投诉或上访的;
(二)无故对符合低保条件居民的申请不及时受理、审核、审批的;
(三)对符合低保条件居民的申请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意见的;
(四)弄虚作假,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低保待遇的;
(五)优亲厚友,利用职务便利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亲戚、朋友办理低保,造成“人情保”、“关系保”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入户调查、核实收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全员审核,工作走过场,造成“错保”、“漏保”的;
(七)低保动态管理不到位,不进行分类施保,不按时复核,导致应保尽保机制落实不到位的;
(八)不按申报审批操作程序办理,擅自确定或取消城乡低保对象的;
(九)不按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实施保障、不按标施保、平均发放保障金的;
(十)吃拿卡要,故意设立门槛,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刁难当事人的;
(十一)贪污、挤占、挪用、截留低保金的;
(十二)无故扣押低保对象的低保证和存折、冒领或私分低保金的;
(十三)故意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十四)无故不按时足额拨付发放、拖欠城乡低保资金的;
(十五)城乡低保资金虚列、少列、弄虚作假的;
(十六)其它违反低保政策的情形。
第十条 对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停职检查;
(七)警告;
(八)记过;
(九)记大过;
(十)降职;
(十一)撤职。
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对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部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按照前款(一)、 (二)、(三)项规定处理;对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进行查处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聘任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一年内犯一次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一)、(二)、(三)项规定处理;一年内犯三次以上较轻过错或一次以上严重过错的,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城乡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
(二)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的;
(三)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干扰、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侮辱、打骂、伤害工作人员的。
第十三条 对城乡低保对象的责任追究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暂缓或取消低保待遇;
(三)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低保金。
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民政部门视城乡低保对象违规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员可以免于处罚:
(一)因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全,造成审批延误的;
(二)发现错误后及时纠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三)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审查、审核、审批、资金发放拨付延误期限的。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威海市民政局、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责任追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