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布局养老设施,构建适应威海特色的养老设施体系,加快我市养老事业的良性发展,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品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背景
(一)老龄化程度水平分析。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市的人口老龄化呈现加速发展的态势。截止2012年底,我市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占户籍人口的21.7%,分别高于全国6.9个百分点和全省4.7个百分点,并以年平均3%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20年,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将达67.62万人。
(二)养老服务设施现状分析。近年来,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我市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床位数量显著增加,养老服务对象不断扩大。截止2013年底,全市共有各类养老机构101家,总床位16542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达到30张;建成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66个,农村幸福院129个,较好满足了老年人短期托老和日间照料的服务需求。但是,我市养老设施建设和布局仍处于起步阶段,与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还存在诸多不对等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养老设施建设缺乏统筹规划,布局不合理;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程度不高;养老服务设施功能还不尽完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中、高档次养老服务机构仍较欠缺,护理床位偏少;城乡发展不平衡,服务水平城乡差距明显,农村养老设施建设档次低,社区养老设施发展缓慢等,亟需编制科学合理的设施布局规划。
第三条 编制的必要性
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布局规划是养老服务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功能规划建设,是着力保障和增强老年人医疗康复、生活照护服务,满足老年群体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的当务之急,是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保障、建设现代化幸福威海的必然要求。
第四条 规划期限
规划以2014年为现状基准年份,规划期限为2014-2020年。其中,近期至2015年,远期至2020年。
第五条 规划对象
规划所指的养老设施是指由政府举办或由社会力量兴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医疗、休闲娱乐等服务的公共设施,具体分为机构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两大类。
第二章 指导思想、原则
第六条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民政部《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和确定覆盖城乡、区域均衡、功能完善、全民共享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体系,推进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匹配,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第七条 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加快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尤其是加强公共基础养老设施配套,为居家老年人、困难老年人、失能老年人等亟需养老服务的群体提供基本的公共养老服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界限,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贴息等多种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种类型、不同档次的养老设施,促进有序竞争,满足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二)城乡统筹,区域均衡。结合老年人口规模、养老服务需求,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区域养老服务设施统筹协调,推进城乡养老服务一体化。同时,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类型、布局和规模,实现养老服务设施的均衡配置。
(三)四圈融合,相互衔接。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围绕老年人生活居住圈、卫生医疗圈、文体休闲圈、公共交通圈等公共资源,分级、分层布点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融合。
(四)层级清晰,适度超前。按照分层、分类和构建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网络的要求,规划建设各类适度超前的养老服务设施,落实和预留好养老设施建设土地和空间,与不断加速的城市化进程相适应。
第三章 规划目标
第八条 总体目标
到2020年,按照覆盖城乡、区域均衡,层级清晰、功能完善,适度超前、四圈合一、多元配置、全民共享的要求,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使基本型、需求型和个性化养老机构合理分布,形成90%的老年人通过社会化服务实行家庭自助养老,6%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互助照料等实行社区帮扶养老,4%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实行医、护、养的格局。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4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总床位的比例达到30%以上,医疗服务覆盖所有养老机构,生活照护、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乡镇,60%以上的农村建立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
第九条 分期目标
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多方共建、监管到位,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城乡社区。
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条 空间布局指导
(一)在养老设施地域布局上,各区市应当坚持“两域导控”的思路,即主城区、外围区两大圈层的养老机构建设按照所在圈层人口密度、年龄结构特征和土地资源情况,采用不同配置指标和建设要求。在主城区,宜布设中小型机构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利用闲置设施,在符合城市布局规划的前提下,改建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在外围地区,宜布设中型和大型机构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建设中高档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尤其是大力支持吸引大财团、大企业投资发展集养老、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养老养生于一体的养老服务综合体。鼓励房地产企业调整开发结构,按照国家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进行建设,适度扩大公用设施建筑面积,合理设置集中式养老机构、老年住宅、老年大学、购物中心、酒店、医院、休闲娱乐等设施,综合运用订单式、保姆式服务和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供人性化、个性化、高品质服务。到2020年,各区市均建成1处城市养老服务综合体,打造高端养老社区,创树威海养老服务品牌。
(二)在养老设施选址布局上,各区市应当坚持“四圈合一”的思路,即养老机构原则上布局在距离居住圈、医疗圈、休闲(绿地)圈、交通圈这四圈都较便捷的地方,实现养老机构与周边环境功能圈的适度衔接。
(三)在养老机构配置布局上,各区市应当坚持集约利用、高效发展的思路,采用“独立型”和“复合型”相结合的方式,指导养老服务设施集约高效建设发展。“独立型”是指养老服务设施以独立地块形式出现的配置类型,按照建设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用地面积,适用于大多数新建养老机构,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各项功能的使用空间;“复合型”指将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可相容的功能设施复合集中建设的配置类型,便于节约土地、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十一条 配置类型及标准
(一)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分为供养型、居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四类。
(二)机构养老服务设施按市—区(市)—镇(街)三级设置。其中,市一级,主要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提供政府供养保障服务,到2015年底,建成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的威海市社会福利中心和老年养护中心;区(市)一级,到2015年底,均建有1处建筑面积不低于25000平方米的社会福利中心,1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不少于1处的老年护理院。此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不同档次的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少于1处城市养老服务综合体,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养老需求;镇(街)一级,均建有1处具有老年人托养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立覆盖所有镇(街)的区域性养老服务设施。
(三)养老设施应当逐步完善医疗服务水平,以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为发展方向,规模在5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内设护理院;规模在200-500张床位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统筹做好新建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规划衔接,鼓励近距离规划、签订合作协议或通过将社区卫生机构设在养老机构内部的方式,形成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互补、互助、互动、互融的发展格局。
(四)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配置类型及标准见附件1,各区市老年公寓规模和数量一览表见附件2。
第五章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 设置要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设置应遵循“城市十分钟、农村二十分钟”养老服务圈原则,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设在城市十分钟内、农村二十分钟内,老年人可到相关服务的便民地点,实现“五分钟休闲圈”和“十分钟医疗圈”,要求如下:
(一)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半径以500米为宜,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半径以1000米为宜。
(二)每个区市均要配备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设施,具备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功能,覆盖率达到100%。
(三)积极推进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结合社区和住宅无障碍改造标准,通过加强无障碍坡道、卫生间加装扶手等措施,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安全、舒适的居住生活环境。
(四)促进医养融合发展。鼓励医疗机构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指导和支持社区及周边相对过剩的公办、民办医疗机构转型发展老年康复院、老年护理院等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兴办、托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促进社区医养服务对接,推动医疗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立医疗服务协作关系。
第十三条 设施组成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市—区(市)—镇(街)—村(居)四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按功能定位划分为:提供日间照料、托老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教育、助餐、医疗保健、文体休闲娱乐等服务的社区服务设施;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提供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配置类型及标准见附件3,各区、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模和数量一览表见附件4。
第十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一)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应至少设置1处区域性社区养老综合服务设施,具有老年人托养功能。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设施宜布局在老年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成片改造区域或与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设施合建。
(二)每个社区应设置1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威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管理办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应以社区居住人口数量和老年人口比重为主要依据,兼顾服务半径确定。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以独立建设,也可以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所)、社区文体活动室、老年大学、体育健身场所及其他相关联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
(三)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威海市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根据行政区划、老年人口分布等基本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区位相近、规模较小的多个行政村可联合建设一个农村幸福院。
(四)各社区依托专业餐饮配送公司、养老机构、老年活动室、院校食堂等社区资源,建立若干所标准化老人配餐中心,鼓励和依托部分企业和社会机构开办助餐机构。到2020年,社区助餐点覆盖所有城市社区。
(五)鼓励依托社区老年人家庭设立老年人邻里互助点,在活动场所上,邻里养老互助点须有完全或相对独立的活动场所,并配备电视、棋牌、声乐等能够满足老年人日常使用的基本服务设施,所有邻里互助点应当统一名称、统一规章制度等,每个区市每年建成不少于10处,到2020年,全市建成老年人邻里互助点不少于350处。
第十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一)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在市、区市政府领导下,统筹考虑。梳理、优化、整合各类便民服务热线,加快互联互通,实现公共便民服务资源共享,逐步实现“一号式”、“一网式”服务,到2015年底,养老信息服务平台覆盖全市城乡社区。
(二)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设施网点和养老服务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支持多元主体举办面向居家老人的家政预约、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康复护理、安全援助、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项目,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加大扶持力度,每年培育不少于10个具有示范带动作用、服务效果好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繁荣养老服务市场,为居家老人提供便捷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区市要依据指导意见,联合规划等部门科学编制本区域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并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
第十七条 本规划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配置类型及标准
设施分级 |
设置类型 |
内容 |
床位设置 |
数量(处) |
配套设施标准 |
市级 |
社会福利中心 |
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及室外活动场地等,按老年自理能力分为老人部、护老部、护养部。 |
≥200 |
1 |
建设养老护理员培训学校,用于养老护理员培训和资格鉴定等功能。 |
老年养护中心 |
以接待护理特定老人或是失能老人为主,具有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等配套功能的养老设施。 |
≥200 |
1 |
1.配备医疗服务设施或与周边医疗机构开展合作服务。 | |
区、市级 |
社会福利中心 |
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及室外活动场地等。 |
≥200 |
7 | |
老年公寓 |
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及室外活动场地等。 |
≥500 |
≥8 | ||
200-500 |
≥10 | ||||
50-200 |
≥18 | ||||
老年养护中心 |
以接待护理特定老人或是失能老人为主,具有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等配套功能的养老设施。 |
≥100 |
7 | ||
老年护理院 |
集医疗、护理、康复、临终关怀为一体的护理机构,开设齐全的临床、医技科室,重点收治老年痴呆症、糖尿病等各种慢性疾病,丧失自理能力的病员及收住家庭照顾有困难的老人。 |
≥50 |
≥8 | ||
城市养老服务综合体 |
合理设置集中式养老机构、老年住宅、老年大学、购物中心、酒店、医院、休闲娱乐等设施。 |
≥7 | |||
镇(街)级 |
乡镇敬老院 |
供养“三无”、“五保”老人和接待社会上老年人安度晚年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设施。 |
≥50 |
||
老年公寓 |
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及室外活动场地等。 |
≥50 |
附件2
各区、市机构养老服务设施规模和数量一览表
区、市 |
老年人口数(人) |
养老床位(张) |
养老机构建设计划基数(处) | ||||||||
本地现有60岁以上老年人数 |
预计到2020 |
现有 |
养老床位缺口数(按到2020年 |
社会福利中心 |
老年养护中心 |
老年护理院 |
城市养老服务综合体 |
老年公寓规模和数量 | |||
200张床位以下 |
200-500 |
500张床位以上 | |||||||||
环翠区 |
43259 |
53203 |
1067 |
1061 |
1 |
1 |
1 |
1 |
3 |
1 |
1 |
文登区 |
138525 |
170368 |
3901 |
2914 |
1 |
1 |
1 |
1 |
5 |
4 |
1 |
荣成市 |
146428 |
180087 |
4959 |
2244 |
1 |
1 |
2 |
1 |
2 |
1 |
2 |
乳山市 |
137135 |
168658 |
4643 |
2103 |
1 |
1 |
1 |
1 |
3 |
2 |
1 |
高 区 |
29199 |
35911 |
924 |
512 |
1 |
1 |
1 |
1 |
1 |
0 |
1 |
经 区 |
29562 |
36357 |
700 |
754 |
1 |
1 |
1 |
1 |
3 |
1 |
1 |
临港区 |
25713 |
31623 |
348 |
916 |
1 |
1 |
1 |
1 |
1 |
1 |
1 |
合 计 |
549821 |
676207 |
16542 |
10504 |
7 |
7 |
8 |
7 |
18 |
10 |
8 |
附件3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配置类型及标准
设置分类 |
设置类型 |
内容 |
设置个数(处) |
其他配套设施 |
市级 |
居家养老 |
依托“12349”民政公益服务热线,为入网老人提供紧急救助、医疗保健、家政服务、心理慰藉等居家养老服务。 |
1 |
配备医疗卫生机构、老年休闲娱乐活动场所、体育健身场所等。 |
老年大学 |
具有独立场地、校舍,开设书法、音乐、舞蹈、电脑等老年教育课程。 |
1 | ||
区、市级 |
居家养老 |
依托市级居家养老信息平台,建立工作站,为入网老人提供紧急救助、医疗保健、家政服务、心理慰藉等居家养老服务。 |
在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设立工作站 | |
老年大学 |
具有独立场地,开设书法、音乐、舞蹈、电脑等老年教育课程。 |
7 | ||
镇(街)级 |
镇(街)综合养老服务设施 |
日托服务、生活照料、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 |
原则上每个镇(街)1处 | |
老年学校 |
依托镇(街)基础服务设施,开设书法、音乐、电脑等老年教育课程。 | |||
村(居)级 |
城市社区老年人 |
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自理老年人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料、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 |
393 | |
农村幸福院 |
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居住、饮食、文化娱乐等照料服务。 |
396 | ||
老年人助餐点 |
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送餐、就餐等服务。 |
393 | ||
老年人睦邻点 |
由居民自愿提供活动场所、社区老年人按兴趣爱好自愿组合、活动内容自行设计、组织者自行推荐的活动载体。 |
不少于350 | ||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
面向居家老人的家政预约、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康复护理、安全援助、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项目。 |
依据老年人口规模合理设置 |
附件4
各区、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模和数量一览表
区、市 |
居家养老信息平台工作站(按到2020年实现全覆盖测算) |
老年大学(原则上每个区、市1处) |
镇街综合养老服务设施、老年学校(原则上每个镇街1处) |
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到2020年实现全覆盖测算) |
农村幸福院(按到2020年,60%以上农村社区建立农村幸福院测算) |
老年人助餐点(按到2020年实现全覆盖测算) |
老年人 | |||
城市街道、 |
城市社区数 |
设置个数 |
规划建设农村社区数量 |
设置个数 |
城市社区数 |
设置 |
设置个数 | |||
处 |
处 |
个 |
个 |
处 |
个 |
处 |
个 |
处 |
处 | |
环翠区 |
1 |
1 |
8 |
105 |
105 |
23 |
14 |
105 |
105 |
50 |
文登区 |
1 |
1 |
15 |
79 |
79 |
130 |
78 |
79 |
79 |
50 |
荣成市 |
1 |
1 |
22 |
118 |
118 |
260 |
156 |
118 |
118 |
50 |
乳山市 |
1 |
1 |
15 |
15 |
15 |
177 |
106 |
15 |
15 |
50 |
高 区 |
与12349对接 |
1 |
3 |
35 |
35 |
13 |
8 |
35 |
35 |
50 |
经 区 |
与12349对接 |
1 |
6 |
35 |
35 |
44 |
26 |
35 |
35 |
50 |
临港区 |
与12349对接 |
1 |
3 |
6 |
6 |
14 |
8 |
6 |
6 |
50 |
合 计 |
7 |
72 |
393 |
393 |
661 |
396 |
393 |
393 |
3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