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和省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有关要求,我局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3]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威海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目的
《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国家制定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省里出台了《山东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尽快制定出台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办法,有得于提高我市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总体水平,充分发挥其“褒扬先烈、教育后人”的传统教育阵地作用,也是当前急需开展的工作。为此,我们研究制定了《办法》,此举填补了我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制度的一项空白。
二、相关依据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3]91号)
三、起草过程
我局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根据国家、省下发的文件,起草了该《办法》。文件起草完成后,又征求了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民政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做了进一步修改,形成该稿。
四、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分二十条,主要分为五大部分内容:
(一)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条件(第三条): 1.为纪念各个革命历史时期在全市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著名战斗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2.为纪念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3.为纪念为中国革命在威海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规模较大且有代表性的烈士纪念设施;4.其他修建的规模较大、“褒扬烈士、教育群众”功能发挥较好的烈士纪念设施。
(二)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程序(第四条): 1.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向市政府写出申报请示并附相关材料。2.市政府转经市民政局勘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批意见,呈报市政府审批。3.确定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市政府公布,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三)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五至九条):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创建“双拥模范城”考核,并要划定保护范围,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确保烈士纪念设施及周边环境整洁、优美、庄严、肃穆。同时规定,不同类别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1.纪念堂(馆)布展合理、主题鲜明、史料详实,形式和内容统一,展示手段丰富多样。2.新建烈士墓碑外观整洁、制式统一,碑文信息应按照民政部统一规定撰写。3.纪念碑(塔、亭、祠、雕塑)等外观完整、清洁,字体清晰,无褪色、脱落。 4.烈士纪念广场宽敞,能够保证烈士纪念专项活动正常开展。 5.烈士骨灰堂管理规范,烈士墓区规划科学、布局合理。
(四)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确定及职责(十至十七条):1.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科学设置岗位,明确管理责任。 2.办理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使用权属文件。 3.健全瞻仰凭吊服务、岗位责任、安全管理等内部制度和工作规范,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 4.开展烈士史料、遗物征集,做好陈列展示工作,不断充实陈展内容,创新陈展方式;配备具备资质的讲解员。5.组织烈士纪念活动,并制定专门宣传计划,引导媒体集中宣传报道烈士事迹。 6.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应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市政府同意,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