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威海市区内的主次干道、跨区街道和市政设施名称,在规划前期,由市规划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地名主管部门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公布。
二、威海市区内其它(含建制镇驻地)街道和市政设施名称,在规划前期,由区(含两个开发区)规划部门提出方案,经区(含两个开发区)民政部门审定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后,报市民政局核准,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
三、各县级市城区的街道、居民小区和市政设施名称,由所在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
四、各县级市建制镇驻地的街道、居民小区和市政设施名称,由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各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命名申请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项目的基本情况
(1)住宅区:应说明其范围(四至)、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率、幢数,命名内组团的应说明内组团在整个住宅区内的相对位置;
(2)高层建筑:应说明其范围(四至)、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高度、层数(包括地下)、各层使用功能,如有广场,应说明广场的占地面积(不包括绿地及停车所占面积);
(3)道路:应说明其起迄点、走向、长度、宽度、路面状况;
(4)桥梁:跨河桥应说明其具体位置、所跨河流、长度、宽度、结构、跨度,高架桥应说明其起迄点、结构、跨度;
(5)公益性广场:应说明其范围(四至)、占地面积、布局及其使用功能;
(6)综合性建筑群:应说明其范围(四至)、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各单体建筑的高度、层数和建筑面积以及配套设施情况;
(7)开工、竣工时间;
(8)拟命名称及命名缘由。
2、由规划部门核准的总平面图(A3幅面),其中住宅区、高层建筑平面图上应标注项目四周邻近地名及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面积等数据。
六、更名申请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原地名名称及其所指具体位置;
2、地名所指项目的基本情况;
3、拟更改名称及更名缘由;
4、由规划设计部门核准的总平面图(A3幅面),平面图上应标注四周邻近地名及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面积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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