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街道、居民区命名的一般流程
1、申请单位到民政部门进行咨询。
2、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核实。
3、申请单位呈报申报材料。
4、起草批文,提出意见。一般情况下,从材料收到之日起,由市民政局批复的名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由市政府批复的名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
5、按行文程序印发公文。
6、网上公告。
二、城市街道的命名
1、市区内的主次干道、跨区街道名称,由市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方案后,以市民政局的名义行文报市政府批准,同时抄送市直有关部门。
2、市区内其它(含建制镇驻地)街道名称,由区(含两个开发区)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方案,经市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方案后,视不同情况,或以市民政局批复的形式行文,同时抄报市政府,抄送市直有关部门;或以市民政局向各区(包括开发区)民政部门(社会事业局)发通知的形式行文,同时抄报市政府,抄送市直有关部门;或以市民政局向市政府直接报告的形式行文,同时抄送市直有关部门。
3、命名、更名的申报材料。提供标明街道具体位置、起止点的图纸一份;申请命名、更名的请示一式二份,主要内容是:街道的概况,包括街道的位置、起止点、长宽、修建时间、特点等,同时,说明命名、更名理由,拟废止名称和拟命名名称的含义、来历等。
三、城市居民区的命名
1、居民区名称,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民政局提出正式的命名申请,以市民政局批复的形式行文,同时,抄送市直有关部门。
2、命名、更名的申报材料。提供标明街道居民区具体位置、四至的图纸一份;申请命名、更名的请示一式二份,主要内容是:该居民区的位置、四至、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纳居民户数、建筑时间、特点与主要配套设施等,同时,说明命名、更名理由,拟废止名称和拟命名名称的含义、来历等。
四、以企业名称命名地名属于地名的有偿使用
地名的有偿使用按《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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