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民发〔2011〕135号
各市区民政局、公安局、建委、规划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住宅区名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要求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住宅区命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区命名原则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领土完整和人民团结,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利于保护地名文化。
(二)居民住宅区的命名,要遵循“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原则,能够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三)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住宅区名称,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住宅区名称,不用外国地名和含有外国人名、地名及外来语的语词命名住宅区名称。
(四)禁止使用名不符实、时尚性过强或带有政治、宗教、迷信色彩的名称命名住宅区名称。
(五)在一个市、区内的住宅区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六)住宅区名称要简短易记,用字规范,方便使用,用字以1964年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避免使用生僻字、自造字、同音字和字形、字音相近的字,读音以《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为准,禁止使用特殊符号。
(七)住宅区名称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禁止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住宅区名称。
二、居民住宅区专名、通名使用规则
(一)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区的专名,一般不再使用全国的名山大川、行政区划和城市名称,一般应使用吉祥嘉言作专名;属旧村改造形成的居民小区,应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发[2009]68号)规定,其专名一般沿用原村庄名称,具有重要文化历史意义的,必须使用原村名作专名。
(二)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区的通名,可根据规模大小(建筑面积或居住户数)、绿化面积和休闲场地等不同情况,分别以小区、园、苑、花园、山庄等为通名命名。规模较大、人口较多的小区,可根据情况分为几部分,分别以园、苑、里等为通名命名。
以小区为通名的居民住宅区,其居住总户应在300户以上;以花园为通名的居民住宅区,其绿地率应不低于35%;以园、苑为通名的居民住宅区,其绿地率应不低于30%;以山庄为通名的居民住宅区,应依山而建,且绿地率不低于35%;以别墅为通名的居民住宅区,其建筑物容积率不超过0.5;以城为通名的居民住宅区,应为封闭状态的特大型居住区。
三、居民住宅区名称审批及使用
(一)要坚持先命名后使用的原则。为给房地产开发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避免因住宅区命名滞后造成损失,需命名的住宅小区名称要在申请立项前报民政部门核准备案。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及时到民政部门申请命名,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公安部门依据民政部门命名的批复编制新建设居民住宅区楼号、门牌及办理相关手续。
(二)居民住宅区命名条件。对审批命名的住宅区应施行封闭式管理并达到一定规模。对规模较小的住宅区一般应直接使用道路名称编制楼号、门牌,不进行正式命名。
(三)住宅区命名程序
1、申请单位呈报申报住宅区命名材料。
2、民政部门到新建住宅区实地勘察、核实。
3、民政部门审批。一般情况下,从材料收到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居民住宅区的申报材料
1、申请住宅区命名的请示。主要内容是:该住宅区的概况,包括位置、四至、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纳居民户数、建筑时间、特点与主要配套设施等,同时,要说明命名理由。
2、标明该地理实体位置、区域范围、内部规划,且列有技术经济指标的图纸。
3、土地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威海市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