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整合社会慈善资源,引导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壮大我市慈善资金规模和慈善救助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威海市慈善总会慈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威海市慈善总会降低慈善门槛,拓宽募捐渠道,面向全市设立企业(团体)、个人(家庭)冠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社会各界搭建新的爱心平台。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发起弱势群体爱心募捐、跟踪报道救助效果、社会影响力大等方面的优势,引导设立新闻媒体冠名基金。为确保冠名基金工作规范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金”的建立
(一)“基金”是慈善机构依法向社会爱心企业和个人募集善款的重要形式。
(二)凡热心于慈善事业、自愿向本会捐赠规定数额以上的企业(团体)或个人(家庭),均可协议建立“基金”。
(三)“基金”捐赠者拥有该项基金冠名权,统称为“威海市慈善总会××(企业或个人称谓)××(项目名称)基金”。
(四)基金捐赠者可采用定项或非定项两种方式建立基金。捐赠方如需更改使用方向,可与本会协商后实施。
(五)有关“基金”的数量、认捐期限、使用意向等方面的条款,由捐赠者和受赠者双方协商,并签署协议予以确认。
(六)捐赠者在协议期内,将认捐的基金全额注入后,该基金即正式成立,并享有永久性荣誉。
(七)在协议期内,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足额注入基金的,即转入日常性捐赠。
二、“基金”的认捐额度及注入方式
(一)建立企业(团体)基金的最低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多捐不限;新闻媒体或其他团体发起的捐助困难群众活动不限额度。建立个人(家庭)“基金”的最低额度为人民币1万元,多捐不限。
(二)“基金”建立之初,捐赠人注入的第一笔基金,应不低于基金总额的20%。
(三)“基金”的认捐方式
1、一次性全额注入;
2、按协议在期限内分期分批注入,也可根据情况提前注入;
3、基金全额注入后,认捐人可自愿突破原认捐额,扩大基金额度;
4、企业(团体)认捐基金额5万元至10万元(不含),个人(家庭)认捐基金额1万元至2万元(不含),注入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企业(团体)认捐基金额10万元以上,个人(家庭)认捐2万元以上,注入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
三、“基金”的使用
“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威海市慈善总会章程及慈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运行方式为:
(一)接受捐赠人的委托,本会设专帐专户管理,全权负责“基金”的使用;
(二)双方共同约定所要救助的对象和方式;
(三)项目救助金根据救助计划发放。本会在收到捐赠人捐款后,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发放救助金;
(四)基金按照捐赠人的意见使用,但不得用于捐赠人本身,也不能用于代替捐赠人履行其应尽法律义务的事项;
(五)对难以界定是否为社会公益项目的,由本会办公室提请会长办公会审定。
四、“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在本会所设立的基金全部纳入市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二)市慈善总会将每项“基金”的建立、注入、使用、变更、撤销等情况,及时公示。
(三)受助单位须向市慈善总会提供善款使用计划,经审核后拨付资助款。市慈善总会将基金使用情况及时反馈给基金设立人。
(四)“基金”的使用接受捐赠者以及民政、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监督。
五、其它
(一)凡建立“基金”者均可获威海市慈善总会邀请参加当年举行的“基金”捐赠签约颁证仪式,接受本会颁发的慈善捐赠证书、纪念牌。本会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建立和注入情况。
(二)“基金”捐赠者可持本会开具的捐赠收据,享受相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三)对于建立“基金”企业(团体)和个人(家庭)的善举和爱心,在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和个人隐私权前提下,根据其意见适当向社会宣传。
(四)本办法解释权归威海市慈善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