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1〕2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符合进威海市安置、退役时间在1年之内、选择自主就业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第三条 退役士兵可选择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确有特殊原因,经安置地民政部门批准,可参加下一年度的中等职业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对退出现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普通高等专科和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退役士兵参照《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执行。
第四条 实施原则
(一)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军分区司令部(人武部)等军地部门共同组织,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承训机构)具体承办和实施。
(二)技能为主,学历为辅。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技能培训和中等职业教育为主,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辅。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期限一般为 3个月至2年。
(三)自愿报名,免费培训。退役士兵根据自身需要,本着自愿申请、自选专业的原则,按一定标准免费参加一次承训机构举办的各类教育或技能培训。
(四)属地管理,就近培训。退役士兵原则上在安置地就近参加培训。市直、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的退役士兵集中组织培训。
第二章 教育培训形式和承训机构设定
第五条 教育培训形式
(一)职业技能培训。采取“订单培训与校企培训相结合,市级统筹培训与市(区)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时间为3--6个月。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由承训机构发给培训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二)中等职业教育。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免试参加政府指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学习,学完规定课程并经考试合格的,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高等学历教育。符合报考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条件的,须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参加学历教育的时间根据就读学校学制确定,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退役士兵从普通高校应征入伍的,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条 承训机构的选择和布局由民政部门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确定。被确定的承训机构,统一悬挂标牌,标准和式样由市民政部门统一规范设计。
第三章 招生程序
第七条 承训机构于每年11月中旬前将年度招生简章(含学校简介、专业设置、学制设置、收费标准、报名条件、推荐就业方向等)报送安置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将相关信息通知退役士兵,确保知晓率100%。
第八条 每年2月底前,各级民政部门及时对退役士兵档案进行审核,确认退役士兵参训资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申请表》,退役士兵可根据培训计划和专业选报科目。
提交申请表的截止时间,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九条 根据退役士兵报名情况,民政部门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承训机构编制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招生。各级民政部门按时将《入学通知书》送达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在规定时限内报到。
报考高等教育的退役士兵,按国家现行的招生条件和招生程序,被录取者持《录取通知书》到安置地民政部门办理享受优待政策备案手续。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条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期间,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参加技能培训的免学费、住宿费和一次性技能鉴定费,并享受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费补助。
(二)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的,免学费、住宿费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费。每人每年享受1500元生活补助,每学年结束后,凭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到民政部门领取。
(三)报考高等教育并被录取的,凭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由安置地民政部门予以补助,每学年6000元额度内的,按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补助,超过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补助费每人每学年1500元。
(四)从全日制高等院校征集的士兵退役一年内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参照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五)退役士兵报考高等学历教育的,其加分照顾政策按照当年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政策执行,在同等条件下,退役士兵优先录取。
第五章 承训机构教学管理与就业服务
第十一条 教学管理
承训机构要根据退役士兵学员特点和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专业,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以实际操作为主体,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
科学制定规章制度,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日常管理,增强退役士兵学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要推进退役士兵优秀学员担任学校群团组织和学生会干部,参与班级的日常管理。要建立退役士兵学员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教育培训结束后并入到退役士兵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就业服务
(一)面向社会需求,积极推荐就业。承训机构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推荐工作。要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将就业指导贯穿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全过程,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二)开展校企合作,实现培训就业。承训机构在充分利用已建立的校企合作关系的同时,进一步拓展渠道,选择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建立并完善符合退役士兵学员特点的校企合作机制。根据企业需求设置专业和安排课时,采取订单、定向培训方式,积极为企业培训急需人才。学校、学员、企业三方可采取共同签订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意向书等方式,明确学员培训和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三)搭建交流平台,创造就业机会。承训机构应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洽谈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平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
(四)落实优惠政策,鼓励自主创业。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促进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勇于自主创业。对教育培训后选择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落实社会保障、税费、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他们利用一技之长,创办经济实体,从事个体经营。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退役士兵安置科目。除上级财政对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外,不足部分由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各市区民政部门要于每年9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方式
(一)承训机构组织的技能培训。承训机构于退役士兵报到开学后,向组织教育培训的民政部门申请预拨培训经费,申请报告必须附有退役士兵学员花名册以及教育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和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各类教育培训费用标准表。组织教育培训的民政部门在认真审核申请报告及花名册的基础上,预拨50%培训经费。培训结束后,组织教育培训的民政部门依据参加教育培训退役士兵实际人数、实际效果、就业情况等因素实施绩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拨付余款。未达到毕业率和就业率要求的,在拨付余款或下年度安排资金时给予一定比例的扣减。
(二)企业岗前培训。退役士兵学员参加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备案的企业内部岗前培训,需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供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毕(结)业证书和就业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按标准给予培训补助(含培训费、生活补助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
(三)中职和高等教育。参加中职教育的退役士兵学员,符合国家资助政策的,首先纳入国家学费减免范畴。未纳入国家学费减免范畴的中职退役士兵学员,在每学年结束时填写《申领生活补助资金申请表》,经学校学生处签署意见,并附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报安置地民政部门。安置地民政部门审核合格后,拨付所需教育经费。
退役士兵学员参加高等教育,参照中职教育执行。
第十五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学杂费、住宿费、实习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以及意外伤害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费等,经费使用情况要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对违规使用教育培训资金的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与管理,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及时汇总上一年度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第七章 责任分工与培训目标
第十六条
(一)民政部门职责: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确定、宣传发动、订单培训计划的编制、经费测算发放、资格审查和档案转接;会同有关部门对承训机构经费使用、管理、教学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二)教育部门职责:负责指导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考试考核、发证及就业推荐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承训机构经费使用、管理、教学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指导所属承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承训机构经费使用、管理、教学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四)财政部门职责:根据民政部门审核提供的《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人员情况统计表》,按规定核拨教育培训补助经费,并对教育培训补助经费实施监督管理。
(五)军分区司令部(人武部)职责: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承训机构负责做好退役士兵参训管理工作。
(六)承训机构职责: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搞好教育培训保障和日常管理,为完成教育培训学业的退役士兵学员推荐就业。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承训机构年检制度。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市区,不能评为国家和省双拥模范城(县)。加强对承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将退役士兵学员的教育合格率和实际就业率作为承训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教育培训结束时,职业资格证书和毕(结)业证书“双证”获取率需达到95%以上,就业(含自主创业)率须达到90%以上。对完不成培训任务的承训机构,取消其承训资格。其中,市级承训机构,每年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军分区司令部等军地部门进行一次综合评估检查;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承训机构,每年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人武部等军地部门进行一次综合评估检查。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威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