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威海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3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民发〔2015〕102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民〔2015〕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威海市各级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威海市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威海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各区市政府依法设立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以下简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是威海市政府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精神慰藉、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做好精神抚慰等经常性思想工作,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第五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及各区市民政部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能任务执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市民政部门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相关政策。
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具体指导,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贯彻服务为主的工作理念,构建综合服务机制,增强综合服务保障能力。

    第二章  政治待遇

    第六条  军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根据上级部署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政府和军队组织的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定期就近组织参观考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就新变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扎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参加活动人员应符合规定条件,着装及佩带军功章等应符合要求。
军休干部单独参加社会活动,应当向所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请示,军休干部集体参加重大社会活动,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二)健全和落实走访慰问制度,在重要纪念日、重大庆典和建军节、重阳节、元旦春节期间分两个层面集中走访慰问:一是协调配合当地政府和军队负责人进行走访;二是由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自行组织入户走访,赠送的慰问品采购应符合当地财政有关规定。
     (三)按照规定组织军休干部阅读学习有关文件,传达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集中居住的,坚持集中(分批次)传达与轮流传阅、个人阅览相结合;分散居住或行动不便的,实行口头(电话)摘要传达或分片(定点)集中传达。
     (四)建立定期政治学习制度,平时订阅时事资料、报纸刊物供阅览学习,适时组织军休干部集体政治学习,定期开展国际国内形势和法制教育,针对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适时举办时事报告会。
     (五)根据去世的军休干部遗愿或家属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办理骨灰盒、遗体覆盖党旗或军旗等事宜。

    第三章  生活待遇

    第七条  军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逐步建立起以网络热线为载体,机构与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社”联动的多元化保障模式。
    第八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做好以下保障:
     (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每月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调整生活待遇正式文件下达后要及时传达,详细解答项目、范围和标准,按规定核算申领经费及时发放至军休干部。
     (二)落实好军休干部的节日福利。端午、中秋、春节等中国传统佳节,要按规定为军休干部发放以实物为主的节日福利,严禁违规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等。
     (三)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四)宣传和落实国家、省市的社会优待和养老优惠政策,协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办理老年优待证、乘车证等事宜。
     (五)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军休干部去世后,军休服务管理机构领导和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前往慰问遗属,告知并落实抚恤优待政策。
    第九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根据军休干部需求引进社会化服务项目,定期对引入项目内容、质量、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军休干部意见建议,积极协调承接机构改进服务,提高服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益。
    (一)依托当地“12349”便民服务热线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有条件的为军休干部免费安装呼叫电话,会同平台热线择优选取加盟企业签署相关协议,采取补贴、有偿与低偿相结合的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家政服务、法律咨询、上门送餐送药等优质服务。
    (二)加强与社区、部队及周边服务管理机构的协调合作,整合优质资源,建立共享机制,开展项目认领活动,为军休干部使用社区和部队优质服务资源提供方便。
    (三)采取专项购买或签约合作等方式,挖掘养老、旅游等社会服务机构的优质资源,为军休干部提供优惠的专业化服务。

    第四章  精神慰藉

    第十条  针对当前部分军休干部年龄老化出现的惧怕孤独、渴望关注等新特点,注重组织管理与情感沟通相结合,强化人文关怀和礼遇尊重并用的军休工作新方法,让广大军休干部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在思想上对他们的关心帮助。
    第十一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要通过建立沟通联络制度、注重荣誉激励、开展短期疗养、创新抚慰措施等,让军休干部在获得物质保障的同时,感受到组织的重视和关注,得到心理上、精神上更大的愉悦和满足。
    (一)沟通联络制度。根据集中或分散一定数量的军休干部居住分布情况,就近划分片区,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联络员要经常深入军休干部家中走访,完善走访日志,变坐等咨询为主动解惑,多方收集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二)注重荣誉激励。收集整理历史事迹突出的军休干部资料汇编成册,建立军休干部荣誉室,做到有荣誉册、光荣档案、教育展板,突出宣扬他们的业绩,进一步营造学功臣、爱功臣的浓厚氛围。
    (三)开展短期疗养。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军休干部参加省、市和当地组织的短期疗养,通过参观红色教育基地,追忆峥嵘岁月,举办健康讲座等形式,愉悦军休干部身心。
    (四)创新抚慰措施。坚持逢年过节给军休干部送春联、慰问信等深受欢迎的传统关爱方式,充分运用军休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及时提供政策传达、信息反馈、温馨提示、生日祝福等贴心服务。对高龄重病、心理失衡、独居空巢的军休干部,聘用专业社工和专家志愿者,共同做好心理疏导等工作。对因病住院、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军休干部,应派专人及时探视看望。

    第五章   医疗保障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我市的军队离休干部享受所在市、区市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医疗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军队退休干部依照所在市、区市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要及时协助军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办理医疗参保和医药费报销手续,在接到相关申请材料后应及时按照威海市医疗保障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审核并协助办理。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每年安排军休干部健康体检1次,认真建立和完善军休干部健康档案,及时收录军休干部健康情况、体检报告等,按对象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山东省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办法》(鲁民〔2016〕54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报、发放(停发)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坚决杜绝违规操作,防止引发攀比。
    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的申请、申报、审核、审批、发放和管理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休干部本人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伤情鉴定,鉴定费由所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承担,基本检查等费用由申请人按医保有关规定负担。
    第十五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就近选择医疗条件较好的定点社区卫生机构和等级医院,合作建立“军休医疗保健基地”,开通绿色通道,落实减免优惠政策,优先和方便军休干部就诊和住院,提供日常保健咨询、健康档案管理、健康保健养生等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章  军休文化

    第十六条  军休文化建设的目的是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先进典型,倡导文化养老,丰富军休工作内涵,树立威海军休品牌,为军休干部“六个老有”搭建文化平台。
    第十七条  强化文化宣传主阵地。开通全市军休信息网站,开办军休内部刊物,作为全市军休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扩大军休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各区市民政部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要在集中居住的院区、分散居住的社区内合理设置宣传栏(橱窗、灯箱等),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
    第十八条  打造军休干部实践活动基地。市及各区市民政部门要与当地党校、学校、老年大学和民族(复兴)教育基地合作,加挂“军休干部学习教育实践活动基地”,组织军休干部参观见学,鼓励军休干部参加各种特长兴趣小组和艺术团体,引导军休干部利用社会文化资源,积极参与社会文化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加强文化载体建设。对集中居住的军休干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建立球类、棋牌、健身、书画等适合老年人文体活动场所,为军休干部开展文化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对分散居住的军休干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引导军休干部融入社区,与社区居民互动交流,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促进社区和谐。
    第二十条  突出主题文化活动。市民政部门每年突出一个主题举办一届军休文化艺术节活动,区市民政部门每年适时组织主题鲜明的文体活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针对军休干部年龄、身体、专长等特点,制定年度文体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展示全市文化养老丰硕成果和军休干部良好风貌。

    第七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及各区市安置部门的要求和安排,做好接收安置军休干部的相关工作。
    (一)协助安置部门审核军休干部个人档案等相关材料,核对退休费项目及标准,做到准确无误。
    (二)协助军休干部办理医疗关系、组织关系等转接手续。
    (三)组织军休干部本人、所在部队、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三方”见面会,通报有关情况,帮助尽快融入新生活。
    (四)及时上报新接收的军休干部花名册,并将军休干部有关信息录入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对所属的房屋及其他房屋设施实施管理。
    (一)建立健全房屋档案,对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全责管理。
    (二)对原产权为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的军休干部住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省、市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制度,采取定期联系、定人包户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
    第二十四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接待、耐心答复来信来访来电,依法及时解决合理诉求,做到无推诿、敷衍、拖延现象,维护军休干部和谐稳定。

    第八章  机构建设

    第二十五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应按有关规定加强领导班子队伍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接受民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内部科室,规范主任(所长)办公会议,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保证服务管理工作科学有序。
    第二十七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党章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合理设置军休机构和军休干部党组织,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选派在职党员担任军休干部党组织联络员,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委员会,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委员会是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内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群众性组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委员会应由民主选举产生,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听取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委员会工作报告,研究解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引入社工服务机制,逐步提高社会工作等专业人员比例,教育职工牢固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做到规范着装、举止得体、挂牌服务、言语文明。
    第三十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公开政策法规、工作制度、工作职责、大额支出、重要事项等内容,接受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军休经费使用管理,完善审批申报流程,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安全。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审计,防止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第三十二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实物账, 落实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制度,统一编号,动态管理,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审批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确保固定资产管理使用规范安全。
    第三十三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国家、省市民政部门的部署要求,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积极参加“先进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先进军休工作者、先进军休干部”和“和谐军休家园、和谐军休家庭”创建评比活动。
    第三十四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涉密载体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结合现有条件加强楼院建设,科学设置办公室、荣誉室、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档案室等办公服务场所,分散居住的视情设置军休服务站,做好楼院绿化、美化、亮化工作,做到环境和谐舒适、整洁美观。
    第三十六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做到有机构、有制度、有预案,管理责任到人,工作场所正规有序,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强,车辆管理措施落实,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与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的服务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威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