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我市户籍且跨区域居住的困难群众,申请居住地低保需要什么条件?
答:本市户籍且在市域内其他辖区居住的困难群众,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且能提供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租房合同或居住地社区内人员证明)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低保审核确认由居住地镇(街道)负责,低保金发放工作由户籍地负责。
2、属于市外户籍且在本市居住的困难群众,申请居住地低保需要什么条件?
答: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但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成员均持有我市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
(2)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3)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低保审核确认由居住地镇(街道)负责,低保金发放工作由居住地负责。
3、认为符合居住地低保条件的,应如何申请?
答:认为符合居住地低保对象认定范围的,其家庭成员应共同签订《威海市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委托授权书》,可在居住地镇(街道)通过“威救你”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进行经济信息核对,居住地镇(街道)同步对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状态进行核查,15个工作日内将居住地的经济信息核对情况和保险缴存情况告知拟申请人。凡符合居住地经济信息核对认定标准的,可在居住地镇(街道)申请。
4、申请居住地低保有困难,应如何申请?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5、申请居住地低保需要提交什么申请材料?
答: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刚性支出和财产状况的书面诚信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共同签署《威海市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委托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申请居住地低保的还需提交必要的居住证、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租房合同或社区内人员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后,需要申请人回户籍地开具证明吗?
答:无需申请人回户籍地开具证明。申请人为本市户籍且在市域内其他辖区居住的,居住地镇(街道)受理后,户籍地无需重复经济信息核对,居住地镇(街道)与户籍地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同步完成相关调查核实,户籍地镇(街道)同期反馈调查情况。
申请人为市外户籍且在本市辖区居住的,居住地镇(街道)将其电子信息档案通过省级规定途径转发至申请人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或镇(街道),由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或镇(街道)按协办规程,协同开展经济信息核对和调查工作。
户籍地未建立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核对机制的,或2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经济信息核对和调查情况的,居住地对申请人的低保申请不予审批。
7、申请居住地低保需要多久出审批结果?
答: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8、目前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062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865元,我们根据保障对象家庭实际收入情况实行补差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