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哪些群众可以申请特困供养?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 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答:无劳动能力的人群包括:(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3. 什么是无生活来源?
答: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 哪些情况可认定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答:(1)特困人员;(2)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 特困供养的形式有哪些?
答:特困供养人员的供养形式分为:(1)在家分散供养;(2)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
6. 我市目前特困供养标准是多少?
答:自2024年1月1日起,城市特困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381元;农村特困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125元。
城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为每人每年13298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为每人每年6650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为每人每年3990元。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生活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提供60小时居家养老服务,生活部分自理的每人每月提供45小时居家养老服务,生活能自理的每人每月提供17小时居家养老服务。
7. 如何申请特困供养?
答:申请特困人员认定,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8. 哪些情况要退出特困供养?
答:(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2)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条件;(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