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指南
城乡低保政策

1. 目前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是多少?

答: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062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65元,按补差发放。

2. 符合哪些条件可申请城乡低保?

答:我市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家庭财产。

(1)收入型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持有威海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认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2)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持有威海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医疗、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认定条件的,认定为支出型低保对象。

3. 如何申请城乡低保?

答: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4. 申请低保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刚性支出和财产状况的书面诚信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人家庭共同签署《威海市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委托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申请居住地低保的,还需提交必要的居住证、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租房合同或社区内人员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 申请时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怎么办?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6. 申请低保时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怎么办?

答: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当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主要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7.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哪些?

答:(1)配偶;(2)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8. 认定低保“单人户”“单人保”的条件分别是什么?

答:同步实施低保“单人户”和“单人保”政策,凡符合其中一类政策条件的,均可单人纳入低保范围,对于符合“整户保”条件的家庭,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对于同时符合“单人保”和“整户保”的残疾人,发放全额低保金。

(1)实施低保“单人户”政策。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提出低保申请,不考虑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只核算其本人部分,以及本人获得的供养费,即赡养、抚养、扶养费用等,符合低保条件的按低保标准60%发放低保金。

(2)坚持因病因残低保“单人保”政策。①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保障标准3倍的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②因医疗造成家庭支出过大,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发生者本人;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③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

9. 家庭收入包括哪些?

答: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10. 哪些项目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答: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1. 哪些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答:(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褒扬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生活补贴;(2)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4)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5)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教育资助;(6)政府发放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医疗救助款物、慰问款物等各类社会救助款物;(7)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8)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9)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老年人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10)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11)按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最低档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12)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收入除外);(13)政府给予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良种补贴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14)残疾人自主创业一次性扶持奖励补助金;(15)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性困难救助金;(16)为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治疗所需出售房屋产生的收入;(17)所获救助类资金、亲属馈赠、社会捐助等帮扶类资金;(18)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等必要的就业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对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部分,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扣减。

12. 家庭收入怎样计算?

答:(1)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年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2)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参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在户籍地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外出务工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可按照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无法确定务工地的,参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户籍地或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3)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生活补助费并且今后不再予以补发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

(4)享受医疗期或者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按实际收入计算。

(5)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实际收入计算。

(6)种植、养殖、捕捞等行业收入,按实际收成和当地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不能准确核定的,可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酌情降低标准计算。

(7)对因各种原因(包括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城市建设、危房改造、建设征用农用地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金的,应当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领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8)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9)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相关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按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或未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法律文书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收入能够精准认定的,赡养费原则上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家庭年收入-因病因残医疗或康复刚性支出-居住地年低保标准×2×家庭人口数)×50%÷应赡养(抚养、扶养)人数。不能精准认定的,参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赡养(抚养、扶养)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或者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扣减因病因残医疗或康复刚性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赡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成员中无重病重残人员的,视为有完全赡养能力,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低保:①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农村旧村改造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②家庭人均财产价值总计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倍。本条所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财产不包括已成年孙子女财产,财产价值指家庭拥有机动车辆现值和金融资产价值。机动车辆现价值=原值-每年折旧额×使用年数,每年折旧额=原值÷预计使用年限15年。

(10)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的平均价格推算。

13. 家庭财产包括哪些?

答: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1)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理财、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等金融资产;(2)机动车辆、大型船舶、大型农机具(用于维持基本生活或生产的小型机动车,如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重病人员或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农用车,小型渔船或小型农机具除外);(3)房屋、地产、林木等定着物;(4)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5)其他财产。

14. 何种家庭财产状况不得纳入低保?

答: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低保。(1)三人以上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4倍,两人以下家庭金融资产总额高于当地年低保标准6倍的;(2)拥有机动车辆、大型船舶、大型农机具的(用于维持基本生活或生产的小型机动车,如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重病人员或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农用车,小型渔船或小型农机具除外);(3)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4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4)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4倍的;(5)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6)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7)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隐瞒家庭收入,导致无法统计经济来源的;(8)其他不得享受低保的相关情形。

15. 低保补助金是怎么计算的?

答:原则上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之差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补助金额=(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