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暨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字〔2017〕82号)、《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政府为特殊困难老
年人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民发〔2018〕161 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字〔2019〕33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社区食堂建设指导意见><威海市农村老年餐桌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威政办子〔2019〕74)号)
二、项目内容
1.医养结合机构扶持项目。
2.养老护理员一次性补贴项目。
3.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项目。
5.城乡食堂补助项目。
三、资金支持
1.医养结合机构扶持项目。经民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许可的医养结合机构,护理型床位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5400元;内设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室)、护理站的养老机构,市级财政给予5万元的开办补助;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专门养护病区且护理型床位不少于10张的,市级财政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一次性补贴。
2.养老护理员一次性补贴。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且与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组织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护理岗位实际工作满3年的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及以上等级,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5000元、7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3.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通过评估,对生活不能自理(重度)的分散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低保老人,每人每月提供60小时居家养老服务;对生活部分自理(中度)的分散居住的特困对象、低保老人,每人每月提供45小时居家养老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重度)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每人每月提供30小时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为每小时20元。
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项目。2018年1月1日后以新建、购买、租赁等方式建成,且未申请过国家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和省级养老实验区试点资金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站、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在申请省级城乡社区养老设施相关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对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下、500—1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分别按照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利用原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场地设施整合转型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站不在此补助范围内。对委托专业养老服务组织管理运营、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医、生活照料等)、且服务居家老年人月均600人次以上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站、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经县级民政部门评估确认,按照每个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站、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年补助服务项目不超过2个、每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在项目运营期内最多补助3年。
5.城乡食堂补助项目。
(1)社区食堂项目。市级给予社区食堂适当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对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下、500—1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分别按照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给予社区食堂每处每年3万元的运营补助,运营期内最多补助3年。各区市、开发区要根据社区食堂实际就餐人次和效果发挥情况,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2)老年餐桌项目。农村老年餐桌运营后,市级按照每处老年餐桌 1 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奖补,连续补助 3 年。各区市、开发区要根据农村老年餐桌实际就餐人次和效果发挥情况,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四、申报条件
(一)医养结合机构扶持项目。
1.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需经民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许可的医养结合机构,符合护理型床位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
2.养老机构开办补助,需机构内设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室)、护理站的;
3.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专门养护病区且护理型床位不少于10张的,市级财政按照床位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养老护理员一次性补贴。
1.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
2.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组织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
3.在护理岗位实际工作满3年的人员,按照等级,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1.通过评估,对生活不能自理(重度)的分散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低保老人,每人每月提供60小时居家养老服务;
2.对生活部分自理(中度)的分散居住的特困对象、低保老人,每人每月提供45小时居家养老服务;
3.对生活不能自理(重度)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每人每月提供30小时居家养老服务。
(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项目。
1.2018年1月1日后以新建、购买、租赁等方式建成。
2.未申请过国家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和省级养老实验区试点资金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站、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在申请省级城乡社区养老设施相关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对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下、500—1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分别按照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利用原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场地设施整合转型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站不在此补助范围内。对委托专业养老服务组织管理运营、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医、生活照料等)、且服务居家老年人月均600人次以上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站、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经县级民政部门评估确认,按照每个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站、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年补助服务项目不超过2个、每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在项目运营期内最多补助3年。
(五)城乡食堂补助项目。
1.社区食堂项目。
(1)选址标准。原则上对社区老年人就餐意愿强且确定就餐登记数量达到 60 人以上的,单独建设社区食堂。社区食堂应选址在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相对集中、无污染、无危害的安全区域,尽量选取一层或低层,配置的无障碍设施要适合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和生活需要。
(2)建设标准。社区食堂用房应符合结构安全要求,单独建设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 150 平方米,配备必要的膳食加工、厨具等餐饮设备和暖气、空调等设施设备,装修简朴、环境舒适、卫生整洁。食堂应进行合理适老化改造(包括防滑地面、扶手、地面引导标识等),设置老年人选餐、就餐区。
(3)食品原料标准。社区食堂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4)外观标识标准。社区食堂门头牌匾和标识要统一,做到统一外观、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编号。
(5)经营主体标准。社区食堂应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社区食堂经营者应为在威海市登记注册、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企业(养老机构延伸型、社区养老设施型除外),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各区市、开发区要优先选择经营实力雄厚的企业单位,以及已在运营的日间照料中心等各类养老机构,其应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无负面舆情、不良社会信用记录。鼓励社区食堂的经营主体选择中央厨房、集中配餐模式。
(6)服务保障标准。社区食堂以服务老年群体为主,通过用餐区域划分、用餐时段划分等方式,适度鼓励引导社区食堂对外开放经营,面向社区全年龄段群体,提供一日三餐或一日两餐服务;根据周边中小学生需求提供早餐服务,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社区食堂不得制售冷食类食品。营养师根据居民用餐特点,设计制作适合老年人消费习惯的营养配餐和搭配均衡的中小学生营养早餐。老年人在社区食堂就餐享受优惠价格,对半失能、失能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2.老年餐桌项目。
(1)原则上对农村老年人就餐意愿强且确定就餐登记数量达到 10 人以上的,可以设置农村老年餐桌。择优选择老年餐桌建设模式、开展配送餐服务养老机构,合理确定村民助餐服务价格、政府补贴标准等。
(2)服务群体。老年餐桌面向村内老年人开放。由各区市、开发区统筹考虑,原则上对农村低保、高龄、残疾、失能、失智、留守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实施价格优惠,其他老年人根据年龄结构及餐桌运营能力,合理确定享受老年餐桌优惠价格。
(3)场地要求。老年餐桌应选址在村内平坦区域,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幸福院或者村内闲置场所。用房应符合结构安全要求,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少于 50 平方米,简单装修改造,配备必要的用餐基本设施和水、电、暖等设施设备,配备卫生间,选择适合老年人的桌椅。
(4)建设模式。积极探索和发展适合村情的集中配餐型、村级自营型、村级互助型、村级辐射型等老年餐桌模式,有条件的村要优先推广建设集中配餐型的老年餐桌模式。
(5)保障食品安全。为老年餐桌提供配送餐服务的养老机构或者专业服务组织,应当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村自营的老年餐桌采购或者接受捐助的食品原料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确保群众饮食安全。
(6)外观标识。各区市、开发区要统一设计老年餐桌门头牌匾或标识,统一外观、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编号。
五、操作流程
(一)医养结合机构扶持项目、养老护理员一次性补贴项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项目及城乡食堂补助项目,均向各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区市民政部门统一规定申报材料,民政部门进行汇总、核查,会同财政部门形成正式文件,报送至市民政局。
(二)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需提报的材料及申请流程。
凡符合条件的老人,按照自愿原则,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威海市为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身份证,经村(居)委会审查,签署无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上报各区市民政部门。各区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老年人身体能力评估工作,并填写审批意见。对符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服务对象,在所在地村(居)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天。
六、联系方式
环翠区:5284403,文登区:8361607,荣成市:7573077,乳山市:6861781,高区:5629031,经区:5916220,临港区:5581891,南海新区:8963785。